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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111年4月7日公告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所定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種類」,並自同年4月15日生效,請張貼公告並宣導「海蟾蜍」所有人或占有人辦理登記備查等事宜,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2-04-14 ~ 2022-05-20
公告單位:體育保健科 張文馨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328
一、依據本府111年4月13日府授農林字第1110087744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公告前已飼養或繁殖本次增列之野生動物「海蟾蜍」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111年6月14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報請本府農業局(林務自然保育科)登記備查,另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三、檢附「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所定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種類」公告及臺中市政府「保育類野生動物」或「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登記卡(含異動申請)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