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34677B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案教育部發布令、審議基準第2點、第9點修正條文及第3點附件2、附件3、第6點附件7、第7點附件8、附件9、第9點附件11之1、附件11之2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