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1年3月11日府授文秘字第1110060018號函辦理。 二、轉知文化部「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及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適用疑義。 三、檢附來文、文化部來文及臺北市政府疑義函各1份供參。 四、本案如有疑義請逕洽聯絡人賴先生(電話:02-8512-6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