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2月27日「研商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11年2月11日工程企字第1100102063號函辦理(併檢附該函及附件)。
二、 旨揭會議紀錄之會議結論如下:
(一) 議題一:研商技服範本修正草案,規範得由機關勾選或補充者屬特定條款,餘為一般條款。
1、 為利機關人員正確使用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本次研擬修正技服範本增加使用說明一事,經與會機關討論均有共識,其他各與會單位所提涉契約範本之建議,如預設勾選項目之說明、實作數量計價方式等,工程會將參酌納入技服範本修正草案一併檢討,依程序辦理修正。
2、 機關依個案特性、需求,而必須修改工程會技服範本內容時,應注意內容之一致性及不得有未符公平合理之情形,並循機關內部分層負責機制,於簽呈敘明理由,奉核可後為之。
3、 工程會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係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並與相關公會及機關會商訂定,屬雙方可接受之內容,兼顧雙方權益。各機關有修正建議,可來函提供工程會,工程會將秉公平合理可行之原則,循契約範本修正機制檢討辦理。
(二) 議題二:內政部營建署及各直轄市政府與技服範本內容不同處之整合。
1、 請內政部營建署及各直轄市政府爾後增修訂自訂之契約範本並要求所屬機關採用時,應以工程會範本內容為基礎,並力求務實可行及符合採購法第6條公平合理原則規定,例如契約扣罰條件應明確可執行、扣罰額度符合比例原則。
2、 現行工程會技服範本與內政部營建署、直轄市政府自訂範本內容不同且待討論之處各項結論(如附件一覽表),請內政部營建署、直轄市政府納入修正考量,並請將研議及修正情形書面回復工程會,另部分可參酌之處,工程會亦將研議採納修正技服範本。
三、 經查上開一覽表項次三,核有本府都市發展局應辦事項,請該局將辦理情形逕復工程會,並副知本府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