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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因配合COVID-19疫情加強防疫措施,其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建議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2-02-18 ~ 2022-02-28
公告單位:幼兒教育科 郭汶甄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1246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11921號函辦理。
二、為幼兒園疫情控制需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解釋得以防疫照顧假作為防疫所需之特別應變措施,合先敘明。
三、全國公私立幼兒園等各類教育機構,倘因縣市政府宣布停課、預防性停課、改採線上教學、暫停或延期辦理各類活動、或各類為因應疫情而採取之措施者,如COVID-19疫苗接種等,於前項情形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幼童之需求,家長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四、有關申請防疫照顧假對象之原則,建議如下:
(一)「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五、檢附教育部函文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