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0年9月29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112116B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第4點、第6點,業經國教署於110年9月29日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112116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