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北區篤行國民小學 110 學年度課後照顧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教育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二)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三)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 國小課後照顧教師
甄選名額 : 6
性質 : 課後照顧服務
聘期 : 110年9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止
備註 : 1.備取三名 2. 年級由學校安排
三、簡章及報名表件
110年08月02日至110年08月11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dxes.tc.edu.tw)、台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網址:http://www.tc.edu.tw/)下載。
四、服務內容:家庭作業指導為主、閱讀指導、體能活動、團康藝能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14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
依臺中市政府訂定「臺中市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及課後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
2.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且表現良好者。
3.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4.符合兒童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5.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及勞政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及報備核准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專業課程訓練結訓者。
前項第五款所稱專業課程應符合教育部規劃「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課程」之相關學程。
六、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日期:110年08月09日至110年08月11日,每日08:30~12:00。(逾時恕不受理)
(二)方式:請親送或委託方式,將報名表件附件一至四及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報名時一同繳交,送達本校學務處。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補件。
七、報名地點
臺中市北區篤行國民小學(地址:404臺中市北區篤行路321號)。
聯絡電話:04-22013483轉721
八、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 書面資料審查:成績佔20%。
(二) 口試:成績佔80%。
說明:1.需攜帶簡歷1式3份。
2.口試時間為8分鐘。
3.口試內容含:教學原理、教學理念、班級經營理念、學生輔導與及補救教學知能與技巧。
九、甄選日期:110年08月13日(星期五) 上午八時三十分起進行口試(時間8分鐘)。
十、甄選名額:
(一)國小課後服務教師正取6名、備取3名,依分數高低列冊候用。總分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含備取)。
十一、聘用時間:
(一)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依教育部實際規定學生上課日期調整)
(二)上班時間:星期二下午16:00~17:30,星期三中午12:00~17:30,其餘平日依各年級放學時間至下午17:30,配合學生在校作息。
(三)聘用期間,除法令規定之權利與義務外,尚須配合協助辦理本校各項學生活動。
(四)經本校聘用後,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未經本校同意者,不得離職。
十二、核薪方式:依相關規定以實際授課節數計薪。
十三、放榜日期、地點:110年8月13日(星期五)15:00前,於本校網站及台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公告錄取名單(不另行通知)。
十四、錄取後報到時間:110年8月13日(星期五)16:30前至本校學務處辦理報到,逾期視同放棄。
十五、附則
(一)課後照顧服務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安排教授年級。
(二)經甄試錄取之課後照顧服務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四)勞退、勞保、健保依實際上課天數進行核保。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臺中市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及課後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節錄)
七、學校辦理本活動之師資條件如下:
(一)課後照顧服務: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
2.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且表現良好。
3.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4.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5.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勞政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附件一至附件五請見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