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0年5月31日府授交運字第1100130613號函辦理。 二、案係交通部訂定「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醒民眾可善用代駕服務,保障酒後安全返家。 三、檢附交通部公告、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本市酒後代客駕車業者電話一覽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