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本市110學年度私立幼兒園5歲幼兒收費調整申請,自即日起至110年4月16日(星期五)止報送相關表件寄至本局辦理審議,逾期不受理。
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考量其營運成本,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數額,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向就讀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收取費用。」,另按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前條第1項第1款補助對象就讀之幼兒園,其全學期收費總額,應符合本法施行前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之額度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額度。」,先予敘明。
二、本案針對110學年度私立幼兒園(不含非營利幼兒園)有下列因素需調整收費者,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一)為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條件及教保服務品質,自98學年度迄今或未來110學年度調高教保服務人員薪資或增置教保服務人員(降低師生比)者。
(二)雜費支出項目:
1.為土地、建物租賃成本增加者(應檢附經公證之契約影本)。
2.因設備購置費、修繕費、維護費等因素衍生經營成本增加,且設立迄今達10年以上者。
(三)交通費及課後延托費因新增收費項目或成本增加者。
(四)幼兒園如有調高教保服務人員薪資或增置人力等需求,確有調漲學費及雜費之需時,應事先考量所有家長權益及收費之公平性,各年齡層之收費,均應納入全園收支分析進行審議,爰此,如有調漲5歲雜費之需求,應併同考量4歲以下學費及雜費之調整,並確實依申請文件填列表單,不得於收費審議結束後,再次提出要求調整4歲以下收費。
三、請依各園收費調整需求,下載適用之幼兒園收費調整申請資料檢核表及相關附件表,並依檢核項目檢送附件1至附件5相關資料,請檢送1份核章紙本(含電子檔光碟1片)依旨揭期限逕寄本局辦理。
四、本案適用於私立幼兒園(不含非營利幼兒園)調整5歲幼兒收費數額者送件辦理,倘僅需調整4歲以下收費數額,本局於110年4月19日前另案函文或公告各幼兒園辦理。
五、準公共幼兒園通過收費數額調整僅能以公文核備調整收費情形,無法登載於幼生管理系統或全國教保資訊網,須俟於契約期滿不再續約時,始得以核備過之收費項目及數額向家長收取費用。
六、重申未經本局審議通過或同意備查調整收費者,不得逕向家長收取調高之數額,其收費數額應與系統登載相符,不得巧立名目額外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