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為利資源再利用及有效處理營建廢棄物,請要求建築物拆除工程業者落實工地分類作業,以減少營建廢棄物之產出數量,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110年2月26日府授都工字第1100043740號函轉內政部110年2月2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2290號函辦理。
二、為對建築物拆除工程所產生拆除物進行分類處理,俾利後續再利用,及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業者,落實工地分類作業,俾利資源有效處理,內政部業於99年3月2日訂定「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依該規範規定,就拆除施工計畫及事業廢棄物清理相關規定摘要如下:
(一)拆除工程施工計畫書
1、施工前承攬營造業應分別依建築物拆除施工方式擬具拆除工程施工計畫書,並經相關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可施工。
2、施工計畫書內容應包含拆除作業計畫及拆除物源頭分類計畫,其中拆除作業計畫包含工法與促使廢棄物減量及提升再利用價值之程序。
3、拆除物源頭分類計畫包含於主結構體破壞前,將可再使用和可再利用材料或構件進行拆解,並規劃適當之拆除物堆置區域。
(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1、承攬營造業拆除施工前,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並經環保機關核准後,始得營運。
2、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事業基本資料、營建工程之類別及施工面積、工程產生土方種類及載運量、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及其清理方式(包含貯存方式、地點、清除、處理、最終處置或再利用方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及回收再利用方式、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及有害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
(三)檢查及監督規定
1、承攬營造業或建築師應負責監督工程之進行,確保工程施工符合本規範相關規定。
2、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拆除執照時,應通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及環保機關配合監督查核;如有石綿材料拆除者,並應特別註明。
三、請各監造單位辦理建築物拆除及管理時,要求承攬營造業依「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落實執行,於工地即先做好營建產出物之初步分類,並接續於處理場進行細部分類處理,以利減少營建廢棄物之產出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