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空間及面積規劃原則」第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據行政院109年12月21日院授工技字第1090201361號函辦理,併附來函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