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09年9月11日府授交公捷設字第1090210452號函辦理。 二、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公告發布之次日起7日內將陳述意見內容送本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彙辦。 三、檢附「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設施移設及連通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預告公告、草案總說明、草案逐條說明及草案條文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