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2日召開「公共設施(建築類)維護管理機制盤點與檢討會議」紀錄1份,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5月4日工程管字第1090300393號函辦理。
二、旨揭會議結論如下:
(一)各機關辦理維護管理應導入三層次管理機制,即主辦機關負責管理養護、上級機關負責督導、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各司權責,藉以徹底落實維護管理制度,工程會再就各機關維護管理情形適時進行抽查。
(二)有鑑於營運階段之設施維護管理占生命週期時間最長,為確保各類公共設施使用期間之安全及永續性,各機關辦理所屬類別之維護管理作業,應依循相關法規,建立所屬維護管理手冊及標準作業程序(SOP),作為後續維護執行之依據,並將維護管理資訊建檔保存,依循施政透明及資訊公開透明化原則,將所轄管設施維護管理情形公布於官方網站以供民眾查詢。
(三)建築物關鍵維護項目包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耐震能力評估檢查、昇降設備及電扶梯、消防設備、高低壓電力設備、污水處理等,內政部、經濟部及環保署表示皆有辦理相關監督及考核資料,爰請前述機關於會後1個月提供相關辦理情形供本會參考。
(四)有關各機關辦理維護管理作業遭遇經費不足之困難問題,請各機關依循預算法等相關規定逐年編列預算辦理維護及更新作業。
(五)工程會一直宣導全生命週期概念,請各機關擬定興建計畫時,應考慮其興建必要性、需要性及維護管理措施。另提醒各機關應於契約中將撰擬維護管理計畫及手冊納入工作項目之一,以利未來營運管理時作為維護管理作業依據。
(六)工程會將請目前已有維護管理手冊或監督辦法的機關提供放置於本會網頁(網址路徑另行通知),供各機關下載參考。
三、本府已訂有「臺中市政府建築工程維護管理品質訪查實施計畫」(詳附件3),請本府所屬機關確實建立公共設施(建築類)之維護管理機制,並依建築物特性參考「臺中市政府建築工程全生命週期之維護管理自主檢查表」(詳附件3之附件四),落實平時自主檢查,以維公共設施使用期間之安全及永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