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學補助項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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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學年度臺南市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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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種類 | 政府補助 | 案號:102-13949 |
階段別 | 高中職 、 大專/大學 | |
身分別 | 低收入戶 、 家境清寒學生 | |
申請資格說明 | 凡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或本市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 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 均八十分以上且未受記過處分。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未有曠課紀錄及未 受記過處分;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八十分以上。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未有 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 (四)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乙等)以上,且未有曠課紀錄及未 受記過處分。 前項在學學生不含研究生、空中大學學生、夜校生、補校生、公費生、在 職進修學生、實習生、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 |
補助內容 | 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 一、大專校院組:120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 二、高中(職)組:80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 | |
申請方式 | 申請獎學金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 彙送本局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紀錄;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亦需 檢附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五)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 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印本一份。 本局為審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學金申請案件,應設審核小組;其組織及 運作,由本局另定之 | |
申請時間 | 第一學期9月15日至10月15日止。 第二學期3月1日至3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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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單位 |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 |
詢問單位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成小姐,電話:06-2991111分機8329 | |
相關法規 | 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