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學補助項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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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107學年度第2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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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種類 | 政府補助 | 案號:102-13736 |
階段別 | 國小 、 國中 、 高中職 、 大專/大學 、 研究所 | |
身分別 | 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 、 家境清寒學生 | |
申請資格說明 | 凡設籍澎湖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 (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澎湖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 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一)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八十分(甲)、學業成績八十分。 (二)高中職成績:高中為七十五分,高職為八十分。 (三)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四)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五)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 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六)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澎湖縣政府專案核准為 經濟弱勢之家庭有案者優先)。 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學一 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 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組需於澎湖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 |
補助內容 | 一、獎學金名額如下: (一)研究所、大專院校學生:研究所(一般生)每學期三名、大專院校每學期四十名。 (二)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四十名。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二十名,高職二十名, 若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與高職尚有名額時,可相互遞補之。 (三)國民中學學生:每學期一百名。 (四)國民小學學生:每學期七百名。 前項國民中小學名額由澎湖縣政府依澎湖縣各校學生人數以校分配,但離島各校應至少加二成計算。 二、獎學金金額每名規定如下: (一)研究所學生:每學期新臺幣八千元。 (二)大專院校學生:每學期新臺幣四千元。 (三)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二千元。 (四)國民中學學生:每學期新臺幣八百元。 (五)國民小學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五百元。 | |
申請方式 | 大專、高中職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檢附申請書,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及 設籍澎湖縣之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及澎湖縣政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證 明(非上述因素者免送)各乙份送澎湖縣政府核辦。 | |
申請時間 | 108年3月15日至4月15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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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單位 | 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 |
詢問單位 | 澎湖縣政府教育處洪小姐,電話:06-9274400 分機282 | |
相關法規 | 澎湖縣政府辦理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