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文件佈告欄
文件標題 | 有關本市非營利幼兒園辦理108學年度第1學期本市幼兒學前教育補助注意事項,請查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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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 583-143265 | ||||
公告單位 | 幼兒教育科 曾彥霖 (分機: 54418) | ||||
公告日期 | 2019-10-05 ~ 2019-10-25 | ||||
文件類別 | 科室公告 | ||||
公告備註 | 本文件為網路公告,將不再發正式公文 | ||||
受文單位 | 非營利幼兒園(11所) | ||||
單位簽收 | 學校登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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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內容 | 一、依據本市幼兒學前教育補助方案(以下稱本方案)辦理。 二、依據本方案第7點規定:「本方案補助項目與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如2至4歲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幼兒就學補助),準公共幼兒園依中央規定採擇一擇優申請,私立幼兒園依本方案所定可申領額度為基準,先申請中央補助後,再由本市補足差額。每人每學期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交之收費總額。與本市其他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但不得重複領取;已補助者應撤銷並追繳之。非營利幼兒園107學年度(含)以前入園幼生之家長繳交費用,得以現行家長分攤之月費,在以不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之原則,請領其他就學補助,並與上開補助措施擇一擇優辦理。」 三、承上,為利各園協助家長申領學費補助及經濟弱勢加額補助款,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108年7月31日之前入園之幼生: 1.可申請之補助計算基準: (1)學費補助:107學年度原政府補助額度(收費*0.3)加上原定方案可請領之學費補助額度扣除108學年度中央補助額度之差額。 (2)經濟弱勢加額補助:可領取之學費補助差額(倘為負數者應納入計算扣減)加上本方案依家戶所得級距可請領之補助額度,惟不得超過幼兒公共化配套措施(新制)應繳交之學期收費總額。 2.查本方案學費補助申請僅限私立幼兒園綜合所得稅率超過20%之家庭,惟部分107學年度以前進入非營利幼兒園之一般身分幼生依前開計算基準,仍得領取學費補助差額,請各園依補助作業流程為符合請領資格之幼生提出申請。 (二)108年8月1日之後入園之幼生: 1.學費補助: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無需提出本市幼兒學前補助之學費補助申請。 2.經濟弱勢加額補助:原定方案可請領之學費補助額度及經濟弱勢加額額度扣除108學年度中央補助額度。請各園先行試算,倘有差額需補助者,始需辦理造冊作業,餘無需提出本市幼兒學前補助之經濟弱勢加額補助申請。 |
列印時間: 2019-12-08 07: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