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標題 | 檢送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辦理「教育部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 臺」系統填報操作說明研習會實施計畫(如附件),請依 說明辦理,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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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 581-113476 |
公告單位 | 國中教育科 張維書 |
公告日期 | 2017-11-06 ~ 2017-11-25 |
文件類別 | 研習資訊 |
一般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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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備註 | 本文件為網路公告,將不再發正式公文 |
受文單位 | 市立國民中學(68所)、市立國民小學(230所)、市立中小學(3所)、市立高級中等學校(27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3所)、國立小學(1所)、國立幼兒園(1所) |
單位簽收 | 學校登入 |
文件內容 |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11月3日臺教師(二)字第1060158253號函辦理。 二、為精進教育實習制度及配合107年2月1日修正施行「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並加深實習輔導教師運用「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以下簡稱本平臺)系統功能,包括:「新制評量實習成績」、「作業繳交」、「輔導紀錄繳交」及「課程設計/教學演示(觀摩)」等操作程序,同時落實節能減碳行動簡化紙本作業,教育部委請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於本(106)年12月於北區、中區、南區舉辦3場研習活動,參加對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已擔任教育實習輔導教師(或有意願擔任者)。 三、請協助轉知所屬教師並鼓勵踴躍參加,出席人員請於本年11月24日(星期五)前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http://www1.inservice.edu.tw/)完成線上報名。 四、本研習活動詳細報名方式、交通等資訊,請參閱旨揭計畫,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承辦單位計畫助理林佩菁小姐或洪瑜鎂小姐,聯絡電話:(04)723-2105轉分機1159或1155。 五、至依本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半年全時教育實習改為教師資格檢定之一環,為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最後之條件。基此,教育部刻正研訂「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草案),重點包括教育實習成績評量變革及開放實習學生協助教育實習機構臨時短期代課;未來擬擔任教育實習機構者,須經主管機關或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並公告於本平臺,始得依規定辦理教育實習,併敘。 六、檢附旨揭計畫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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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 2018-04-26 19:02:36